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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
返回列表 来源: 转发 发布日期:2021-08-13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监测评价中心: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整治任务

    (一)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能力验证等监管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打击检验检测机构在网络交易平台出具虚假报告、超范围出报告等违法行为。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相关活动,主动履行资质信息公示义务。指导检验检测机构协助打击假冒机构名称、资质、报告、印章等违法行为。对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撤销、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

    (二)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对网络交易平台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活动开展监测与专项检查,督促平台清理违规信息。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指导平台强化实施资质资格审核、信息检查监控,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者取得明确委托授权后方能在平台上提供检验检测相关服务,并对CMA、CNAS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三)加强广告监管。加强网络违法广告宣传信息的监测处置,对网络交易平台出现的“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一天出报告”“急速出报告”“不过全额退款”“检测包合格”等涉嫌虚假广告宣传的信息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数据公开共享。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查询系统,依法公开检验检测能力信息、信用信息。加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与相关网络交易平台的交互贯通。

    (五)加强执法打假。加大对违法检验检测活动、违法网络交易行为、虚假广告宣传等的执法办案和行政处罚力度。对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参与买卖伪造或变造检验检测报告的平台企业、经营者及个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涉及其他行政监管部门职责的,要做好案件移送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细化工作举措;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例,形成监管威慑;三是切实落实平台企业、经营者、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治理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梳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典型案例。请于2021年8月28日前、9月28日前依据各自职责,通过内网邮箱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联系人:倪大伟,联系电话:64220000转2839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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